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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禁医务人员收回扣

卫生部发出通知
1998-09-10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卫生部日前发出的一份通知中,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“临床促销费、开单费、处方费、统方费”等形式的变相回扣,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私利,切实做到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。

据了解,近年来,一些医药生产、经销商纷纷涌入医院,以“开单费”、“临床促销费”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药品,不同程度地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,腐蚀了部分医务人员,损害了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,更直接侵害了广大患者的健康和利益。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卫生部发出《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》。

《通知》严禁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、检查、手术、治疗为理由而收取回扣;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、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;严禁擅自“走穴”收取“会诊费”、“手术费”;严禁医疗单位或临床科室设立用药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“开单费”、“处方费”,已设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。

《通知》要求医疗单位要加强对药品购进工作的管理和监督,临床科室严禁私自购药或代销药品,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“以物代药”。对整顿后仍违反规定的人员,要停止6—12个月的处方权,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发生问题的医疗单位,主管部门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员的责任,没收非法所得;已评为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的,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改正,限期内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;对一级医疗机构或不分级别的医疗机构,责令其停业整顿;对多次发生问题的医疗单位,取消其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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